首先說明的是,講到存在有善意第三人的詐欺關係
就必定附隨確認一個前提:被害人一定是有過失行為!但這個過失不會影響詐欺的刑事構成要件判斷,而是在金錢上的損失上,無法保證能百分百回復,端看善意第三人的行為而定!
會有這樣的結論,乃由於法律保護交易安全使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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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角詐欺,詐欺人最終所取得的,金錢或者商品都有可能
但被害人B必定是金錢上的損失!
此乃由於ATM轉帳,只須要帳號,不需要戶名,所以資金的流動,只存在方向,卻完全沒有確認身分的功能,因此造成資金接收者,只能按照自己的所認識的情況來處理資金,是故資金的起點跟終點,如果B跟C中間存在誤解,就會造成詐欺人A有機可乘。
在過失程度上,由於被害人比較有機會控制資金流動的正確性,只要能確認受款對象的身分(戶名),就可以在第一時間將整個詐欺事件的風險控制到最低,而不是在資金匯出後,期待善意第三人做風險上的控管,因為善意人C,根本無法根據帳號辨識身分(個人資料保護法),因此法律上也無負擔查證的義務,在事實上也無期待可能性。
我們從圖解可見,整個流程中,真正存在交易行為且完成的,只存在於A跟C之間,也就是說,C收到錢然後與A做現實上的交易,無論A的惡性高低,在A跟C之間的交易,只可能發生不完全給付,或者給付瑕疵,而這些都是民事上的處理,不可能出現詐欺等刑事上的問題。
但是在實務上,我們卻常常看到許多社會案件,善意第三人C,經常會被以詐欺共犯來訴追,我不會去苛責這樣的辦案流程的追朔問題,然身為公民,我建議大家必須多了解法律來做對應的自我保護,在此,我先整理幾個重點給大家參考
1.保留交易紀錄,證明有交易上的事實:在面交的情形來說,書信的往來遠比通聯
來的重要!
2.資金怎麼來,就怎麼去:詳見上篇文章
3.只留正確的金額:交易行為殊異,理由也千奇百怪,無論如何,只保留可資證明的
正確金額,可以避免後續糾紛!
資料來源 http://m.xuite.net/blog/jorcy/twblog/179770823